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在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文件及材料后,基于客观及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和专项使用,并按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
二、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32,287万元,各项担保均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除上述对外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的情况。
2. 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也符合《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 2023年)》有关规定,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股东回报的合理平衡,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对该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并同意提请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之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在2021年度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履行审计职责。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预计 2022 年度与Svenska Rotor Maskiner AB、Svenska RotorMaskiner International AB以及河南兴民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日常经营需要,该交易符合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执行价格及条件公允,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我们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表示认可。
七、关于2021年度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遵守了会计谨慎性原则,也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八、关于置换发行费用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独立意见
公司置换发行费用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一致同意公司置换发行费用,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 白、郑守光、郭睿峥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