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股份(002639)_公司公告_雪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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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2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21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在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文件及材料后,基于客观及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林汝捷先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68********)的个人简历,林汝捷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林汝捷先生为总经理。

二、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林汝捷先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68********)、林汝捷先生(身份证号码3501031965********)、林长龙先生、林云珍女士、陈玲女士、许慧宗先生、王青龙先生、林洪艺先生的个人简历,上述候选人全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况,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上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叶贤伟先生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内审部负责人或其他不得担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的情形;经过调查了解,叶贤伟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和身体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的要求;内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叶贤伟先生为公司内审部负责人。

四、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全资子公司授信担保额度暨调整担保对象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全资子公司授信担保额度暨调整担保对象有利于充分利用及灵活配置公司的授信及担保资源,解决全资孙公司的资金需求。本次授信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孙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授信担保的调整。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 白、郑守光、郭睿峥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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