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股份(002639)_公司公告_雪人股份: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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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人股份: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3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1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在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文件及材料后,基于客观及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保理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申请保理合作额度及担保是为了全资子公司帮助拓展上游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申请供应链e融资(保理)业务,有利于充分利用及灵活配置公司的授信及担保资源,解决全资子公司的资金需求,解决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需求。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签署《合伙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署《合伙协议》,是为了引入产业地方基金作为新的合伙人,推动热泵生产基地项目在河南省民权县实施落地,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三、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签署《回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公司、天创富拟分别与民权金联投签署《回购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2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可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该行为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和制度,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件,具备岗位职

责所要求的职业品德、工作经验和知识技能,并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王青龙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潘 琰、洪 波、曾政林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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