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股份(002639)_公司公告_雪人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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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人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7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2025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霞洲村洞江西路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汝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5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65,702,8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4474%。其中:

1. 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59,089,0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5913%。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75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613,7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560%。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75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613,7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56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65,190,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6%;反对446,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6%;弃权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二)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65,189,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3%;反对448,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8%;弃权6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三)审议并通过《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65,184,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4%;反对414,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9%;弃权10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

(四)审议并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为:同意165,181,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7%;反对442,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9%;弃权7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五)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65,073,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3%;反对553,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7%;弃权7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84,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878%;反对553,0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615%;弃权7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0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中小股东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65,124,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9%;反对479,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4%;弃权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035,3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544%;反对479,5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502%;弃权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5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中小股东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杭州龙华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61,906,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87%;反对3,673,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71%;弃权1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2%。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的方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7,638,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382%;反对744,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19%;弃权13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99%。

出席股东林汝捷先生与林长龙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730,7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489%;反对744,1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510%;弃权13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0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中小股东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64,822,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90%;反对722,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62%;弃权1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郭里铮律师、叶惠英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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