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股票终止上市,由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负责公司可能退市后的股份转让工作,并在代办股份转让实际发生时,向其支付代办费。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