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宇科技(002637)_公司公告_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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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2年1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1-17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 2012 年 1 月 1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广大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重大事项筹划、洽谈和决策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信息; (四)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的订立; (五)获得政府大额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六)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十一)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抵押、质押; (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公司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等财务报告信息; (十七)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公司对外担保、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九)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罚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有显著影响的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公司以外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代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途径及方式、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以及保密条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内幕信息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自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内幕信息时立即组织知情人填写《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1),同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书面送达《防止内幕交易提示函》(见附件 2)。 (二)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子公司中因工作需要能够定期或经常性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在知悉内幕信息当日向负责人报告,由负责人汇总填写《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将未公开重大信外报送的,公司应当视同外部信息使用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书面送达《保密义务提示函》(见附件 3),并收回回执;相关部门、子公司经办人应将报送情况及时反馈,交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五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之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及经办人员信息,和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须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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