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需求状况,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对“年产7.6万吨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项目”、“年产6万吨脂肪酸甲酯磺酸盐二期(3万吨)项目”和“新建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前期投入。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1]5211号,截至2011年12月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5,402.56万元。 公司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先期投入金额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5,402.56万元置换先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独立董事:麻生明 张广兴 潘自强 2011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