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赞宇科技保荐代表人姓名:林煊 联系电话:010-85130628保荐代表人姓名:黄才广 联系电话:010-85156490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文件一致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5.现场检查情况(1)现场检查次数(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赞宇科技于 2016 年完成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杜库达 (印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 库达”)与南通凯塔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通凯塔”)各 60% 股权。赞宇科技于 2017 年 10 月完 成以现金方式收购武汉新天达美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天达美”)73.815%的股份。自 收购杜库达、南通凯塔、新天达美 以来,赞宇科技推动上市公司与杜 库达、南通凯塔、新天达美的整合 工作,通过现场交流、人员驻场等 多种方式督促杜库达、南通凯塔、(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新天达美的管理团队按照上市公 司的标准规范杜库达和南通凯塔 的经营业务。保荐机构未发现赞宇 科技有已执行的应予披露而未披 露事项。2017 年,杜库达、南通凯 塔、新天达美的日常经营管理主要 由交易对方指派的经营团队负责, 存在交易对方指派的杜库达、南通 凯塔、新天达美的经营团队未全 面、适当地履行上市公司提出的规 范运作要求的风险。保荐机构已要 求赞宇科技继续监督、督促杜库 达、南通凯塔和新天达美按照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运营。6.发表核查意见情况(1)发表核查意见次数(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1)培训次数(2)培训日期 2017 年 12 月 26 日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公(3)培训的主要内容 司治理等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不适用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1、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于首次公开发行或再 是 不适用融资时作出的承诺:(1)本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利用赞宇科技的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地位或以其他身份进行损害赞宇科技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及受本人控制的企业与赞宇科技之间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公平原则进行,在赞宇科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涉及己方利益的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回避。(2)本人目前除持有赞宇科技股份外,未投资其它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它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也未在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任何企业任职;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投资于任何业务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当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竞争;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和在公司任职期间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2、公司对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是 不适用 未来三年,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以现金分红为主。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同意、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3、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在解除一致行动时做 是 不适用出的承诺:《持股表决协议》终止后,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共同作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以及股票转让限制的承诺等继续有效,该承诺对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各自均产生效力。4、永银投资于非公开发行时作出承诺: 是 不适用(1)本企业认购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2)前述限售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5、财通资管于非公开发行时作出承诺: 是 不适用(1)本次赞宇同创 1 号参与认购赞宇科技 2015 年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2)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赞宇科技公告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登记至财通资管设立的赞宇同创 1 号约定的专用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3)财通资管将提醒赞宇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中的赞宇科技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董事、监事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4)财通资管已按相关规定办理了赞宇同创 1 号的备案手续。6、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公司内部股东)及 是 不适用董监高于 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中承诺: 在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 6 个月内的不会减持公司股份。7、公司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承诺: 是 不适用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8、洪树鹏、邹欢金、许荣年、任国晓在减持计划 是 不适用中所作出的承诺: 在其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17 年 9 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之一肖鹏 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 行,中信建投证券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黄才广先 生接替肖鹏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无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2018 4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