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宇科技(002637)_公司公告_赞宇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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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宇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03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向本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并且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对公司四届十二次董事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期激励对象均为公司任职人员,且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经监事会审核。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锁定安排、解锁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主管、骨干员工、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经过认真审阅《激励计划》并适当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签字详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 为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四届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扎伊/! ν/夕百例i  》‘) '/年 F月 L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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