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二)投资金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除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理风险投资的相关事宜,公司总经理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风险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作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