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5 年 12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008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中的相关要求,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承诺事项进行单独披露。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 (一)《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函》 (二)《赞宇科技关于未来三个月无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以及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之承诺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不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函》 三、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出具的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一)董事及其关联方 1、《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方银军)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叶国强) 2、《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洪树鹏)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韩姣英) 3、《说明函》(陆伟娟) 4、《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钟明强)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王向曙) (二)监事及其关联方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黄亚茹) (三)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1、《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许荣年)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陈海林) 2、《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任国晓)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何坚光) 3、《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胡剑品)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马晓进)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张菊华) 4、《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高慧)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张丽芳) (四)本人及关联方未发生减持行为且不存在减持计划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邹欢金、潘自强、翁晓斌、华文高、王金飞、周黎) 四、赞宇同创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 《赞宇同创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承诺函》 五、赞宇同创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赞宇同创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承诺函》 六、方银军、邹欢金、许荣年出具的兜底认购赞宇同创 1 号份额承诺函 详见附件: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银军、邹欢金、许荣年关于兜底认购赞宇同创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承诺函》 七、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 (一)《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锁定承诺函》 (二)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 八、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出具的承诺函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双马化工)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双马化工实际控制人及股东)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双马化工) (三)《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对杜库达、南通凯塔债权免于计收利息及用于盈利补偿担保的承诺》(双马化工) 特此公告。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8 日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直接或间接对合伙 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函 本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未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特此承诺。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银军 二〇一五年 十二 月 二十七日 赞宇科技关于未来三个月无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 以及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之承诺函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暂无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不会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行为。上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范围,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将由本公司董事会设立专户存储,并按照相关要求对募集资金实施三方监管,确保募集资金按本公司披露的用途使用。本公司拟使用部分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公司保证不会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变相补充流动资金,保证不会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变相用于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等其他用途。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银军 2015 年 12 月 27 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不直接或间接 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函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未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认购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特此承诺。 方银军 洪树鹏 陆伟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董事长、总经理,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本人妹妹的配偶叶国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4.11.14 5,400 2015.02.03 36,400 竞价交易 否 2015.06.03 11,200 2015.06.12 5,000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前 6 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妹妹的配偶叶国强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2015 年 2 月 3 日、2015 年 6 月 3 日、2015 年 6 月 12 日分别卖出赞宇科技 5,400 股、36,400 股、11,200 股、5,000 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除陆伟娟外,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方银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董事长、总经理方银军妹妹的配偶,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4.11.14 5,400 2015.02.03 36,400 竞价交易 否 2015.06.03 11,200 2015.06.12 5,000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2015 年 2 月 3 日、2015 年 6 月 3 日、2015 年 6 月 12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方银军控制。方银军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2015 年 2 月 3 日、2015 年 6 月 3 日、2015 年 6 月 12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叶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董事,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4.11.28 3,427,400 大宗交易 否 本人因资金需求实施上述减持行为,上述减持行为未违反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弟弟的配偶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5.26 200 竞价交易 否 2015.6.1 100 竞价交易 否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前 6 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弟弟的配偶韩姣英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2015 年 6 月 1 日分别卖出赞宇科技200 股、100 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除陆伟娟外,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洪树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董事洪树鹏弟弟的配偶,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05.26 竞价交易 否 2015.06.01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2015 年 6 月 1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洪树鹏控制。洪树鹏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2015 年 6 月 1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韩姣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说明函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财务总监,拟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发行人司部分股票,减持股份金额约 7,000 万元。本人现就减持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人不利用内幕信息在如下期间内,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1)赞宇科技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赞宇科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赞宇科技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4、自本说明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的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陆伟娟 2015 年 12 月 25 日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独立董事,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本人妹妹的配偶王向曙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10.29 3,000 竞价交易 否 2015.10.30 2,000 竞价交易 否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前 6 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妹妹的配偶王向曙分别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2015 年 10 月 30 日卖出赞宇科技 3,000 股、2,000 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钟明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独立董事钟明强妹妹的配偶,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10.29 3,000 竞价交易 否 2015.10.30 2,000 竞价交易 否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分别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2015 年 10 月 30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钟明强控制。钟明强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分别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2015 年 10 月 30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王向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4.11.28 750,000 大宗交易 否 本人因资金需求实施上述减持行为,上述减持行为未违反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黄亚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本人配偶的父亲陈海林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06.04 4,300 竞价交易 否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前 6 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配偶的父亲陈海林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卖出赞宇科技 4,300 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许荣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许荣年配偶的父亲,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06.04 4,300 竞价交易 否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许荣年控制。许荣年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陈海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本人妹妹的配偶何坚光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01.20 1,200 竞价交易 否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前 6 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妹妹的配偶何坚光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卖出赞宇科技 1,200 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任国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国晓妹妹的配偶,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01.20 1,200 竞价交易 否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任国晓控制。任国晓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何坚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4.11.28 14,000 2014.11.27 70,000 竞价交易 否 2014.11.26 10,000 本人因资金需求实施上述减持行为,上述减持行为未违反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配偶的弟弟马晓进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01.21 3,200 竞价交易 否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弟弟的配偶张菊华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08.10 200 竞价交易 否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前 6 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配偶的弟弟马晓进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卖出赞宇科技 3,200 股股票及本人弟弟的配偶张菊华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卖出赞宇科技 200 股股票的行为,系马晓进、张菊华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特此承诺! 承诺人:胡剑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胡剑品配偶的弟弟,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1.21 3,200 竞价交易 否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胡剑品控制。胡剑品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马晓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胡剑品弟弟的配偶,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8.10 200 竞价交易 否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胡剑品控制。胡剑品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张菊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06.02 950,000 大宗交易 否 本人因资金需求实施上述减持行为,上述减持行为未违反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配偶的姐妹张丽芳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12.24 1,000 竞价交易 否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前 6 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