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宇科技(002637)_公司公告_赞宇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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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宇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专项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7-1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的专项意见 作为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阅了《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表决协议》、《一致行动协议》、《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等资料,并经过审慎核查,对赞宇科技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的合法性 2011 年 3 月 18 日,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高慧、陈青俊、黄亚茹、邹欢金、许荣年、任国晓、胡剑品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上述 10 人就以下事项在行使权力时应以《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表决协议》已经达成的一致意见为准: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提案权与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董事的表决。 2015 年 7 月 14 日,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高慧、陈青俊、黄亚茹、邹欢金、许荣年、任国晓、胡剑品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约定:各方均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 2011 年 3 月 18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及各项权利义务;《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各方作为赞宇科技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中信建投证券认为,上述各方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二、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前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2007 年 8 月 31 日,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签订了《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表决协议》,上述 3 人就以下事项在行使权力时保持一致意见: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股份公司董事的表决,提案权与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协议签订时,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三人合计持有赞宇科技 32.56%的股份,系赞宇科技共同控制人。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签署前,赞宇科技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股) 方银军  境内自然人  11.57  18,517,920 洪树鹏  境内自然人  6.47  10,350,040 陆伟娟  境内自然人  6.29  10,065,614 邹欢金  境内自然人 3.6 5,752,836 许荣年  境内自然人  2.92 4,672,14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2.46 3,936,120  高慧 境内自然人  2.39 3,831,840 黄亚茹  境内自然人  1.42 2,265,800中国工商银有限公司—招商大盘  境内非国有法人 1.27 2,038,152 蓝筹股票证券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创富1  境内非国有法人 1.27 2,033,238 号集合资金信托 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系赞宇科技前三大股东,合计持有赞宇科技 24.33%的股份,为赞宇科技共同控制人。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签署后,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赞宇科技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与《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签署前未发生变化,赞宇科技共同控制人为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 三、保荐机构专项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一致行动协议》存续期间,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高慧、陈青俊、黄亚茹、邹欢金、许荣年、任国晓、胡剑品严格按照约定,就相关事项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表决协议》达成的一致意见保持一致。 (二)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高慧、陈青俊、黄亚茹、邹欢金、许荣年、任国晓、胡剑品签署《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与高慧、陈青俊、黄亚茹、邹欢金、许荣年、任国晓、胡剑品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 (三)赞宇科技共同控制人在《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签署前后未发生变化,共同控制人为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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