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一致行动协议书签署的情况 2011 年 3 月 18 日,公司股东洪树鹏、方银军、陆伟娟、高慧、陈青俊、黄亚茹、邹欢金、许荣年、任国晓、胡剑品 10 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约定协议签署各方在其作为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赞宇科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亦为公司的股东期间,对公司作出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提案权与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董事的表决时,将采取以公司实际控制人方银军、洪树鹏和陆伟娟根据其签署的《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表决协议》对行使该等权利已经达成的一致意见为准行使表决权;协议各方同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协议各方承诺,本协议各方中若有人违反上述约定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相关各方均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的情况 2015 年 7 月 14 日,洪树鹏、方银军、陆伟娟、高慧、陈青俊、黄亚茹、邹欢金、许荣年、任国晓、胡剑品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该《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主要内容为:1、各方均同意自 2015 年 7年 14 月起,解除各方之前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2、原《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各项权利义务自解除协议签署后立即终止;3、《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签署后,各方作为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4、《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生效后,洪树鹏、方银军、陆伟娟于 2007年 8 月 31 日签署的《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表决协议》继续有效。 三、 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洪树鹏、方银军、陆伟娟、高慧、陈青俊、黄亚茹、邹欢金、许荣年、任国晓、胡剑品签署《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解除其行动一致关系,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自《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解除之日起,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 律师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发表结论意见: 1、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高慧、陈青俊、黄亚茹、邹欢金、许荣年、任国晓、胡剑品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2、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与高慧、陈青俊、黄亚茹、邹欢金、许荣年、任国晓、胡剑品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 3、赞宇科技实际控制人在《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签署前后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为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 五、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2、《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