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保荐机构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赞宇科技保荐代表人姓名:邱佳 联系电话:021-68881520 13916025602保荐代表人姓名:詹珺 联系电话:021-68886219 13918017200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数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披露文件一致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送(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况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次(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见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变化 密切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的变化及其对公司经营(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的影响,提请公司完善应对措施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2)培训日期 2014 年 12 月 在本次培训中,财通证券主要讲解了如下内容: 保荐业务中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短线交易及买(3)培训的主要内容 卖股票窗口期的规定;2014 年度财务报表编制 的相关要求 根据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 宇科技”)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财通证券”)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签署的《关 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票之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协 议”),财通证券自《持续督导协议》签署之日起 承接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对赞宇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责任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1.信息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规范。 -- 公司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规章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制度,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完 -- 善,并有效执行。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3.“三会”运作 事会、监事会召集、召开程序 -- 合法,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三 会”运作规范。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 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储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安全, -- 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规情 况。6.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 -- 易。7.对外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 -- 保。8.收购、出售资产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收 -- 购、出售资产行为。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报告期内,公司所有重大投资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 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聘请的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工作,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1、股东承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洪树鹏、方银军、陆伟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股份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挂牌交易出售的股 是 无份不超过持有股份数的 50%。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高慧、黄亚茹、陈青俊和高级管理人员邹欢金、许荣年、任国晓、胡剑品承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有股份数的 50%。2、公司承诺公司承诺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 是 无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3、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利用赞宇科技的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地位或以其他身份进行损害赞宇科技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及受本人控制的企业与赞宇科技之间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公平原则进行,在赞宇科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涉及己方利益的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回避。本人目前除持有赞宇科技股份外,未投资其它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它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也未在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 是 无业务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任何企业任职;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投资于任何业务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当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竞争;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上述承 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和在公司任职期间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014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山西监 管局向本保荐机构出具了《关于对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4〕4 号),认为公司在担任美锦能源 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期间未对重 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广泛、合理地调查, 未关注到重组中发生的重要事件并及时向中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国证监会报告,未对美锦能源提供的资料进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行独立判断,并在按规定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情况 时未作出审慎回复。 针对该事件,本保荐机构高度重视,积 极落实整改,查漏补缺,及时下发了《关于 加强项目持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业 务部门开展针对证券保荐、债券主承销、财 务顾问、资产管理、资本中介等各条线业务 持续跟踪和存续期管理的全面自查工作,避 免持续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相关合规风险。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