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的日期 自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之日起。 2、本公司所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情况 本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系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 702 号的赞宇大厦,该物业紧临“浙大紫金港”校区、杭州市车管处、耀江文鼎苑、沃尔玛购物广场,与杭州城市发展大厦、绿城紫金广场、红星美凯龙商厦、新时代装饰市场、华东陶瓷品市场、杭州城北商贸园、龙申剑桥公社商务区、紫金门创业港等共同形成杭州城西大型核心区域商圈,该大厦处大型商业、商务和中高档住宅区域中心。大厦门口有快速公交二号线虾龙圩站和其它十几条公交线站,以及在建的地铁二号线育英路站,交通十分便捷。 3、变更原因 公司所持投资性房地产位于杭州城市核心区域,区域内房地产价值不断提升,升值潜力较大且预计将会持续。因此,在成本计价模式下,账面净值随折旧和摊销而不断减少,无法体现投资性房地产的增值部分,低估了公司价值,不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可以选择采用成本模式,也可以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本公司所持物业同时满足“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两个条件,因此将本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主要用于出租,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成熟方法,能够及时反映公司价值的变化,便于公司管理层及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为其决策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4、变更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在预计可使用年限内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入当期损益。该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寿命为45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年折旧率为2.111%;土地使用权按法定使用年限50年摊销,年摊销率为2%。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可收回金额低于成本的,按两者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对其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并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为保证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结果的合理与公允,以及计量过程中所采用方法的一致性,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正确有效执行,制订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5、审批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随着杭州市主城区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商业地产的市场价格及租金水平持续稳定增长,公司拟将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该项会计政策变更有利于向公司管理层及广大投资者提供更为真实的财务信息,以便于管理层及投资者分析决策。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符合财政部颁布额《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此次变更将对公司比较期间会计报表采用追溯调整。根据现有资料,经初步测算,预计增加公司 2014 年末投资性房地产余额约 12,865.24 万元;增加2014 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约 1,929.79 万元、增加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余额约 10,935.45 万元,其中: 盈余公积约 1,093.55 万元、未分配利润约9,841.91 万元;预计增加 2014 年度净利润约 177.34 万元。最终变更影响结果以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数据为准。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将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六、备查文件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