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甲方:方银军身份证:330102196305030975家庭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 135 号 11 幢 603 室乙方:陆伟娟身份证:330102195701120927家庭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久安里 20 号丙方:邹欢金身份证:330222197007319151家庭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科技新村 4 幢 2 单元 601 室戊方:许荣年身份证:330102196309290977家庭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混堂巷 2 之 5 号 4 幢 301 室己方:任国晓身份证:330104196508110724 家庭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采荷洁莲新村 11 幢 1 单元 402 室 庚方:周黎 身份证:330102197005310929 家庭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凤起都市花园 2 幢 1 单元 202 室 鉴于上述各方已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签订了《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系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企业”)的合伙人,企业拟认购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2014 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现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合伙人义务 企业已与赞宇科技签订了《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天堂硅谷久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认购赞宇科技 2014 年非公开发行的 3,700 万股股票。 合伙人应当保证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证监会备案前,企业用于本次认购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募集到位。 若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认购资金未能全额募集,各合伙人同意不足部分按照对企业的出资比例进行出资补足。 二、退伙 企业本次认购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转让,合伙人在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或退伙。 三、违约责任 如企业本次认购未按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募集到位,且合伙人未按约定补足认购资金,应由违约合伙人应向其他守约合伙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违约合伙人未转入资金的 5%。 四、附则 4.1 本补充协议系对《合伙协议》的补充,《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4.2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4.3 如《合伙协议》解除或终止,则本补充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 4.4 本补充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他各份报主管机关审批使用或备案,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