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宇科技(002637)_公司公告_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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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6-13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12日下午13:30;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6月11日(周三)—2014年6月12日(周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6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6月11日下午15:00—2014年6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1813大会议室(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2号18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或“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银军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08995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6000 万股的 50.5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52455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6000 万股的 47.0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6539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6000 万股的 3.53%。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 80485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27 %;反对349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8 %;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的议案》; 1、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16990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59%;反对349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6%;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5%。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16990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59%;反对349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6%;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5%。 3、发行数量;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16990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59%;反对349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6%;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5%。 4、发行对象;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16990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59 %;反对349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6%;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5%。 5、认购方式;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16990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59%;反对349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6%;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5%。 6、定价基准日与发行价格;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16990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59%;反对357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08%;弃权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3%。 7、限售期安排;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16990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59%;反对349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6%;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5%。 8、上市地点;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16990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59 %;反对349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6%;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5%。 9、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16990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59%;反对349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6%;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5%。 10、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16990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59%;反对349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6%;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5%。 11、决议有效期限。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 16990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59%;反对349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6%;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17003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23%;反对336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02%;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5%,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17003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23%;反对336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02%;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5%,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80494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1%;反对336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4%;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80494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1%;反对336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4 %;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天堂硅谷久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17003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23%;反对336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02%;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5%,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80494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1%;反对336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4 %;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方银军先生、陆伟娟女士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17003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23%;反对336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02%;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5%,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律师和卢胜强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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