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我们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要求,并有助于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本次关联交易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潘自强: 钟明强: 翁晓斌: 20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