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议案》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也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以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独立董事:张广兴 麻生明 潘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