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赞宇科技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已承诺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赞宇科技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赞宇科技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独立董事(签字): 张广兴 麻生明 潘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