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洁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募投项目“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二、关于调整同一募投项目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投资金额及调整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借款金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调整同一募投项目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投资金额及调整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借款金额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资金实际使用需要等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同一募投项目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投资金额及调整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
借款金额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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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慎平 李国昊 张薇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