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8月22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建设,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三条内部控制的目的: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健全内部组织架构,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体系,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侵占公司利益、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提高公司经营质量,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系统,及时找出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增强公司风险控制能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良好的公司内部经济环境,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误、舞弊行为,保障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并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对发现的重大内部控
制缺陷,可责令公司进行整改。
公司管理层负责经营环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全面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检查公司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各专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第五条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基本内容
第七条公司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和各项业务环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在充分考虑了以下要素制定的: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
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八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和股东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九条公司应当明确界定公司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十条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售与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成本费用、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关联交易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不断建立和完善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投资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应重点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宏观调控和行业政策风险、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依据各部门、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第一节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九条公司制定子公司控制政策及程序,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与监督,并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要求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
(四)要求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议案及决议、股东会议案及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报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
(六)建立对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督促其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对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二十四条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章程》,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六条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
应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担保的权限、审批、披露、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并严格执行提供担保审议程序。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九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第四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公司通过制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的资金动态。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独立董事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主动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八条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十九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一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十二条公司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
第五十三条公司财务部、证券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论证;决策投资项目不仅要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关注
投资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公司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五十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上述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衍生产品投资、委托理财事项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五十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九条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主要联系人,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分公司的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为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六十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
关部门(包括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对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制度,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如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七节安全生产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四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形成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和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第六十六条公司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第六十七条公司每年与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指标考核和评比。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缺陷,评估
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内部审计部门还应不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工作。并在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九条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内部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内部职能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职能部门、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七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七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七十六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第七十七条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相抵触,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八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