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战略、盈利能力、发展所处阶段、股东回报、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重视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决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加强独立董事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决策、政策调整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强化对投资者分红回报的制度保障。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应满足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可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前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及其他情况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及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若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六)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且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三)股东大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同时可以通过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分红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四)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当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同时可以通过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确需调整或变更《公司
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2、有关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经详细论证后,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