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3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驻公司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驻公司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第九条 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意见。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浙江证监局。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