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管理制度
(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行为的管理,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以及《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应依据《管理制度》确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做好特定对象的接待或推广工作。特定对象是指《管理制度》确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发布与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恳谈会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机构及人员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公司接待和推广的工作制度。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中心为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设专人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得到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的授权同意。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各中心、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尽职配合接待和推广工作,及时回复董事会秘书及其指定人员提出的材料协助,不得拒绝其合理问询,对日常经营和统计内容不得有所保留、瞒报或漏报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行为规范
第八条 特定对象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接待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披露前5日内,公司应尽量避免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工作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必要时可邀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或障碍;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公司证券投资中心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
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部门接到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员等要求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调研或新闻采访等活动时,需提前与董事会秘书进行预约。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接待工作,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人员负责对上述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使上述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其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接待完毕后,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员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投资中心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公司可采用电话会议、网络远程方式或视频直播等方式进行特定对象接
待和推广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投资中心存档,存档期限10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保密
第十九条 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采取网络远程方式或视频直播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不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确因特殊情况需披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公司一旦发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依法变更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