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8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2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华街21号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 会议主持人:陶建伟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153,664,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52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123,116,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02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0,547,9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0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股份2,98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2%。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投票表决,选举陈剑嵩先生、郑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选举陈剑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2,748,251股
1.2选举郑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2,748,251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陈剑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070,301股
1.02.候选人:选举郑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070,301股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664,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项也律师、徐立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