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该解释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的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关于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 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 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