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是根据相关政策并结合公司目前股价情况及回购实施情况所做出的必要调整,不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事项造成实质性影响,调整后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2019年11月5日
韩 建 | 陶宝山 | 孙 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