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高婷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高婷女士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管的其他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聘任高婷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高婷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2019年10月24日
韩 建 | 陶宝山 | 孙 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