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听取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出售资产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促使公司现金回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将在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2019年8月22日
韩 建 | 陶宝山 | 孙 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