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明光学(002632)_公司公告_道明光学:授权管理制度

时间:

道明光学:授权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9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指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董事会可以将《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行使。本制度所称行权,指董事长、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授权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二)分类授权原则。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和临时授权,应当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进行授权。授权对象应

当具备行使授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支撑资源;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四)有效监控原则。在授权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依法行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或股东会授予的职权。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董事长、总经理严格按照董事会授权行使相应职权。

第六条《公司章程》中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

第七条公司对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决策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在10%以下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在10%以上未超过50%的,由董事会审批;在50%以上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比例在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在10%以上未超过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由董事会审批;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3、交易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或净亏损的绝对值)比例在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在10%以上未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即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在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在10%以上未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绝对值)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

(或净亏损的绝对值)比例在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在10%以上未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6、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在10%以上未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若涉及的数据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若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同时满足前述1、2、3、4、5项或其中两项以上的,则按照孰低原则执行。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已按照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项3、5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二)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对外投资(包括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对外权益型投资等):

按照公司制定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四)对外担保:按照公司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五)对内投资(包括工程项目、固定资产建造、更新改造等)

单项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在1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在5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

(六)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权限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七)借贷

1、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

2、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年度贷款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50%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3、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年度贷款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4、经批准的年度借贷计划内贷款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必要时董事长可以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5、因贷款涉及的担保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八)非经营性重大合同(包括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对外赞助与捐赠、承包、租赁等)

1、合同涉及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未超过30%的,由董事会审批;在30%以上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2、对外赞助、捐赠等相关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或亏损值)的比例在10%

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或亏损值)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

本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款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对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方参与表决的,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或投票不计入表决总数。第八条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的一般性、经常性的业务合同文件,由总经理、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具体权限如下:

1、属原材料或设备采购、产品销售的业务合同文件,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签署,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2、公司其他业务合同文件,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签署,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3、公司一般性、经常性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

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第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除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之外,还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计、评估、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由股东会批准。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其修改时亦同。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7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