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明光学(002632)_公司公告_道明光学: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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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董事离职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9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主动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罢免、更换或解聘等离职情形。第三条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选举或更换,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解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辞职,董事离任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离任手续。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离职包含情形: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的;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第六条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除《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即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二)职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构成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存在上述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补偿应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第十三条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以及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机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若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十九条董事辞职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熟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应严格履行承诺。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

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二十三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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