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明光学(002632)_公司公告_道明光学: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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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风险投资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9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必须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四条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六条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风险投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公司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

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露,并以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公司风险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上述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上述所称“最大损失金额”,应当以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投资总额、股份权益或承担其他责任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的较高者为准。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风险投资的,还应当以交易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风险投资的审批程序:

(一)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董事长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

(二)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三)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对风险投资项目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公告中承诺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风险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作出决策。董事会是公司风险投资决策的被授权者,根据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拥有授权范围内的风险投资决策权;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拥有授权范围内的风险投资决策权。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

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主管投资的负责人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其他各部门的负责人为相关责任人。

第十五条公司战略委员会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对投资管理部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总经理办公室、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公司主管投资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审议需报送公司战略委员会的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风险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风险投资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寻找和拓展公司风险投资项目,组织项目的尽职调查、分析和初步评估,向公司战略委员会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

(三)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与监控。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效益评估、资金筹集、管理和投资手续办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联合法务部负责审核风险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评估投资风险、监督实施过程。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证券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合同审核,并就风险投资

项目的合法、合规及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意见,必要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项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并负责按照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条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证券部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风险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风险投资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及内部审计机构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五章风险投资的处置流程

第二十三条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风险投资的机构进行审批,批准处置风险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风险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风险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

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三)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二十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七章其他第二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风险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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