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邦退(002618)_公司公告_R丹邦1: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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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丹邦1: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30

证券代码:

400133证券简称:

R丹邦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中兴华审字(2025)第014205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公司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如下:

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情况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1、丹邦科技公司2020-2023年度财务报表被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由于公司无法提供相关审计资料,我们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因此无法确认丹邦科技公司2023年12月31日余额及2023年度发生额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如财务报表(附注五、7)及(附注五、8)所述,(1)丹邦科技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均从海外供应商采购,我们未能获取前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入账计量及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丹邦科技公司2019年已入账的两条从日本进口的300MM四冲五贴组合线、两条500MM四冲五贴组合线,共计四条四冲五贴组合线价值9.38亿日元(截至本期末账面价值折合人民币5,790.81万元)设备,2025年3月4日公司资产盘点未见实物。因此我们无法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期末账面价值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2、如财务报表(附注五、12)及(附注五、13)所述,丹邦科技公司前期预付的设备款约1,974万美元(截至本期末折合人民币14,319.71万元)已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仍未收到设备。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其设备或预付的款项能否收回,因此无法对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存在性发表意见。

3、丹邦科技公司子公司丹邦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丹邦公司”)现已无实际经营,亦无经营管理人员,我们未能获取香港丹邦公司相关的审计资料,无法执行函证等审计程序,因此我们无法就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的相关影响作出合理保证。

4、丹邦科技公司2024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325,386,613.21元,且2024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总额968,119,560.56元,已到期无法偿付的有息负债本息合计为8.23亿元,已经发生多起债务违约,主要银行账户均已被司法冻结。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丹邦科技公司管理层虽已拟定了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应对计划,但我们未能就其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丹邦科技公司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是否合理,同时也无法判断在此种情况下丹邦科技公司的所有非货币资产计价是否合理。

5、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1)所述,丹邦科技公司发生多项诉讼、仲裁,因涉诉案件中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还未最终判定,我们亦未获得完整的诉讼资料,无法判断这些案件最终涉及的金额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6、如财务报表(附注五、2)所述,2021年度广东丹邦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丹邦公司”)向易捷有限公司销售存货账面记录金额39,910,415.82元(总量为94,026.73公斤),退回金额1,327,166.40元(退回4,739.88公斤),已收款2,441,259.70元。截至2024年末仍欠款36,141,989.72元至今未收回,销售给易捷货物既未发现实物也未能取得物流信息,由于该事项交易真实性存疑且易捷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失联状态。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其应收款项的真实性。

2025年3月4日公司资产盘点发现广东丹邦公司仓库存在未纳入财务系统的账外存货。该批账外存货已于2021年度完成出库流转销售给易捷有限公司,但未发现对应的退货手续,丹邦科技公司也无法提供该存货的权属证明文件。因此无法对存货的完整性发表意见。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

公告编号:2025-035大错报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及第十条: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证据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基于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我们无法判断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性,同时也无法判断在此种情况下丹邦科技公司的所有非货币资产计价是否合理,无法确定相关事项的影响金额。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由于我们无法获取认定上述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二、公司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严格谨慎的原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对此予以尊重。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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