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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需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及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作为董事及董事会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第四条 董事会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处理,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并保管董事会印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加以确定,并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一)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1、审议公司内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与外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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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制度的实施;
3、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对报告发表意见;
4、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审核与监督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6、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拟订其报酬方案;
7、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评估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
8、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9、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包括技能及实际经验方面)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并就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储备合格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4、对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和由董事会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5、评价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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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范围、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3、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十)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超过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5%的关联交易;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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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报告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事项,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本议事规则所称运用公司资产所作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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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总裁批准相关交易,具体授权范围以公司的《总裁工作细则》规定的为准。
(三)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公司发生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运用公司资产进行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设置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权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
(五)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细则》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二次定期会议。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负责证券事务的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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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或总裁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除前条第四项的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之外,均应当通过负责证券事务的相关部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负责证券事务的相关部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在全体董事都能接到通知并经全体董事同意的前提下,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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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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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时,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议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二)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三)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四)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重大事项工作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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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事项工作程序
1、公司拟投资的项目,由董事会委托总裁组织有关人员拟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由总裁报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咨询,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予以审议批准;
2、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后,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形成董事会决议;属于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以董事会名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投资方案经批准后,由总裁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二)人事任免事项工作程序
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总裁的任免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裁提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中公司副总裁的任免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三)财务预决算事项工作程序
1、董事会或董事会委托总裁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方案;
2、董事会对上述方案做出决议,以董事会名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上述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裁组织实施。
(四)银行信贷、资产抵押及担保的工作程序:
1、公司每年年度的银行信贷计划由公司总裁或总裁授权公司财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并在年度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资金预算的具体情况予以审定,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经审批后,在年度信贷额度内由公司总裁或授权公司财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
2、公司应遵守国家关于担保的规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签署经董事会批准的担保合同。
(五)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工作程序:
1、财务等具体部门制定投资、贷款、担保、购置、出售资产等事项的具体计划及/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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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划分,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议,董事长审批或董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3、授权总裁组织具体部门执行,并负责报告有关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负责证券事务的相关部门、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方式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相关公告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经全体董事同意,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和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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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细则》规定的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一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负责证券事务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审议的提案;
(四)董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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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负责证券事务的相关部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也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负责证券事务的相关部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董事会决议对外公开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及历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档案存放于负责证券事务的相关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如果有关事项影响超过10 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工作程序如下:
1、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2、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总裁主持经理层认真贯彻落实具体的实施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向下次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长、董事传送书面报告材料。
3、董事长及其他董事有权跟踪检查、督促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董事长及其他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总裁予以纠正。
4、董事会应在以后的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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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超过”“少于”“未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对本规则的修订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