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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4年4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操作和管理行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通过套期保值实现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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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结合销售订单情况及回款预期安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参与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原则上由公司指定的统一平台进行集中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和托管公司不得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账户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资金的形式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应制定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确定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为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机构。
第十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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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事宜,由公司经营层、财务中心、采购中心、内审中心指定人员构成,工作小组负责人由分管副总裁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拟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企业的资质;
(二)开展拟交易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市场行情研究与趋势判断;
(三)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执行;
(四)对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五)拟订、修订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六)应急处理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突发风险;
(七)向经营管理层及董事会汇报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
(八)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采购中心:负责起草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细则;负责拟定年度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计划并履行其报审流程;负责报告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开展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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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中心:负责制定相应的会计政策,确定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计量及核算方法;负责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管理工作;
(三)内审中心:负责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监控;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商品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审计与报告。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明确及落实以下工作: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期权公司;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交易要严格按照既定决策执行,并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销售订单情况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任何时候不得超过决策范围进行保值。
第十七条 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内部风险报告情形: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负责人;
2、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
3、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需要追加资金时,工作小组应立即向总裁汇报,并提交分析意见;
4、出现期货账户交易情况与现货经营不符情形时。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内审中心负责监控操作风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审中心应向交易员提醒,并立即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情况:
1、交易员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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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3、期货期权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4、内审中心负责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审中心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情况:
1、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2、公司期货期权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3、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产生实际亏损或者浮动亏损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以上亏损是指为进行套期保值所建仓的期货合约的价格变化形成的盈亏和实际被套的现货的价格变化形成的盈亏的合计数,下同);
4、期货及衍生品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工作组的任何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汇报,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二十条 建立止损机制
当市场价格变动导致持仓合约公允价值损失达到年度总止损额度的50%或套期保值业务(单笔或累计)发生亏损或出现浮动亏损超过150万人民币时,启动止损机制,工作小组将亏损情况向总裁汇报;总裁办公会组织制定应对方案,设定具体止损目标,组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人员进行止损操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六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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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工作小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投资与证券管理中心报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情况报告。
第八章 信息隔离措施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10年。
第九章 激励机制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商品衍生业务盈亏与实物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