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002615)_公司公告_哈尔斯:《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内控管理制度》

时间:

哈尔斯:《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内控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2

第 1 页 共 4 页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内控管理制度

(2024年4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降低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有外汇经营结算的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实际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锁定汇率的方式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防范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国有大型银行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每笔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币收(付)款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 2 页 共 4 页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全称名义遵从银行规定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准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或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所需。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累计未结算的结售汇协议金额折合人民币未达到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50%的新签订的远期结售汇协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累计未结算的结售汇协议金额折合人民币达到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50%以上(含50%)新签订的远期结售汇协议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总裁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远期结售汇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1、财务中心: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及操作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提出远期结售汇的申请,执行远期结售汇计划以及日常管理。首席财务官为责任人。

2、内审中心: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内审中心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中心日常做好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供银行发布的远期结售汇汇率。

2、业务部门根据客户订单情况及时谨慎做出外币收(付)款预测。

第 3 页 共 4 页

3、财务中心应以稳健为原则,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和业务部门提供的外币回款预测,拟定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和银行的报价信息报送总裁或分管副总裁。

4、总裁或分管副总裁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进行审核,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

5、公司财务中心按照上述流程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向合作银行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确认,签订协议。

6、公司财务中心应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每季度向董事长及总裁报告相关情况。

7、内审中心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定期将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财务中心内部业务分工严格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总裁及相关人员,由董事长判断后或由董事会审议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中心应及时向董事长及总裁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长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 4 页 共 4 页

第七章 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母公司内审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