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002615)_公司公告_哈尔斯:《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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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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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4年4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适用本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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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被附加或设定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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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股份总数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该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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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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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公司报告并通过深交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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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九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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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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