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包括但不限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3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5、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6、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7、公司编制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8、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相关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监管部门审核或注册后方可实施。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12月30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字页)监事:
朱仁标 花 勇 陈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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