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002615)_公司公告_哈尔斯: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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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5-049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12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库存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现有总股本为466,267,732股(含回购股份),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2,638,629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该部分股票不参与此次利润分配。

3、自上述权益分派方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5、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66,267,732.00股

剔除已回购股份2,638,629.00股后的463,629,103.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5月2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5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5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证券账号股东姓名
101*****079吕强
201*****356吕丽珍
301*****966欧阳波
401*****226吕懿
501*****535吕丽妃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5月17日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分配比例,即:463,629,103股×0.15元/股=69,544,365.45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69,544,365.45÷466,267,732×10=1.491511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491511元。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回购价格区间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自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日(即2025年5月28日)起,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11.00元/股(含)-0.1491511元/股≈10.85元/股(含,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中涉及的股票受让价格、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涉及的行权价格需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高德置地广场A3座26层

咨询联系人:孔令璇

咨询电话:0571-86978641

传真电话:0571-86978623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文件;

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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