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002608)_公司公告_江苏国信: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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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5-025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30开始。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国信大厦会议厅。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文进先生

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8名,代表股份数3,292,737,8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153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数3,280,656,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34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4人,代表股份数12,080,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8%。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6人,代表股份数225,576,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0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和朱春雨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1,557,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2%;反对55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弃权620,0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291,557,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2%;反对55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弃权620,0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291,557,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2%;反对57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601,0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291,576,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反对5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弃权601,0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291,007,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5%;反对1,728,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3,846,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31%;反对1,728,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6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1,557,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2%;反对57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601,0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1,586,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反对5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601,0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4,425,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98%;反对5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7%;弃权601,0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5%。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1,586,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反对54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601,0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4,425,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98%;反对54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8%;弃权601,0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5%。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信托未来12个月(2025年6月-2026年5月)证券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1,014,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7%;反对1,722,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3,852,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59%;反对1,722,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3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信托未来12个月(2025年6月-2026年5月)投资信托计划及其他资管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1,014,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7%;反对1,722,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3,852,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59%;反对1,722,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3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和朱春雨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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