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9名激励对象授予1,400万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向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1日,并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4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三十七次董事会文件 独立董事意见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李世刚 唐松莲 陈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