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5-023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和奔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 股东人数 | 股份总数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2 -现场参会
现场参会 | 13 | 900,227,647 | 37.9464 |
网络参会 | 743 | 129,926,857 | 5.4767 |
合计 | 756 | 1,030,154,504 | 43.4231 |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7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0,628,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63%。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9,036,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4%;反对83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5%;弃权278,5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510,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39%;反对83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28%;弃权278,5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3%。
提案2.00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9,027,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6%;反对80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4%;弃权319,7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501,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71%;反对80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81%;弃权319,7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8%。
提案3.00 《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9,140,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6%;反对73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6%;弃权275,9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614,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9%;反对73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8%;弃权275,9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3%。
提案4.00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9,034,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2%;反对84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8%;弃权277,8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508,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23%;反对84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9%;弃权277,8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7%。
提案5.00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9,468,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5%;反对600,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3%;弃权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94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52%;反对600,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5%;弃权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提案6.00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8,910,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2%;反对874,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弃权369,3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384,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76%;反对874,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97%;弃权369,3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8%。
提案7.00 《2025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9,471,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7%;反对524,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9%;弃权15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945,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68%;反对524,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2%;弃权15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9%。
提案8.00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9,482,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8%;反对487,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弃权1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957,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9%;反对487,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4%;弃权1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羽嘉律师、李丝雨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