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002600)_公司公告_领益智造: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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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益智造: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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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核查意见

二零二五年五月

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核查意见

致: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领益智造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2024年12月7日)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之《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4年6月6日至2025年4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自查报告、书面声明和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依赖于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如下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声明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本核查意见系以本核查意见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本核查意见出具

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本核查意见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核查意见仅供领益智造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领益智造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本所律师同意领益智造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核查意见的内容,但领益智造作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核查意见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具体包括: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2、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3、 标的公司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4、 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5、 前述1至4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6、 其他在公司本次重组首次作出决议日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

二、 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相关人员交易领益智造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自查期间内,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账户累计买入股数 (股)累计卖出股数 (股)截至2025年4月21日 结余股数(股)
自营业务账户141,416,008141,632,733637,397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3,227,2003,191,14145,300
融资融券专用业务账户--8,300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国泰海通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

间的利益冲突。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公司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领益智造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自查期间内,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账户累计买入股数 (股)累计卖出股数 (股)截至2025年4月21日 结余股数(股)
股权衍生品业务部自营账户47,302,56847,797,628701,310
融资融券专户360,800371,9000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广发证券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形成了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2、本公司买卖领益智造股票的账户为股权衍生品业务部自营账户和融资融券专户,其中股权衍生品业务部自营账户系场外期权交易/场外收益互换交易过程中对冲风险需要而通过自营账户持股,不带有自营的择时、选股观点,不以博取股票上涨收益为最终交易目的,交易时未获知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信息;融资融券账户交易情形系出于正常商业合作考虑,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信息的情形。

3、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领益智造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关系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截至2025年4月21日结余股数(股)

刘井成 上市公司监事0 121,600 121,664

马雷 上市公司监事0 8,900 100

王源生

上市公司监事王之斌

之父亲

2,300 0 2,300

蒋露梅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员

200 0 200

卢珊

交易对方常州星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

合伙人委派代表

400,000 400,000 0

马翠香 标的公司监事100 100 0

俞纪龙 标的公司监事23,500 23,500 0

张妍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跃骞之母亲

1,000 1,000 0

高建忠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高嘉诚之父亲

1,000 1,000 0

李雨浓 审计机构员工2,000 2,000 0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该等人员出具了自查报告、承诺函等文件,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信息、交易原因等进行了说明和承诺,具体如下:

承诺主体 说明/承诺内容

刘井成、马雷、卢珊、

张妍、李雨浓

1、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

信息、领益智造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买卖领益智造股票的行为。

2、本人本次股票交易行为发生于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内幕信息知情日

期之前,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领益智造股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

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源生、蒋露梅、马翠香、俞纪龙、高建

1、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

信息、领益智造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

承诺主体

承诺主体说明/承诺内容
信息买卖领益智造股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3、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4、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核查范围内人员不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与承诺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领益智造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各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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