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战略与ESG工作组,由董事会办公室、战略
投资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和董事会相关会议召开之前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ESG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七)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相关报告;(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ESG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二)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ESG事项相关资料和报告。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战略与ESG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ESG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以上委员通过。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