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电子(002579)_公司公告_中京电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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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京电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0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及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第三条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第四条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但不包括公司短期理财业务制度规定的短期理财业务范畴(含保本型委托理财)。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三)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控制权逐层进行审批。

(四)公司投资后,应区分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等情形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并按具体情况计提减值准备。第七条投资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如达到以下标准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如达到以下标准的,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交易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宜,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八条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业务的负责部门主要负责对新项目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三条公司企业投资业务的负责部门和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投资手续等。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业务的负责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第十六条初审通过后,企业投资业务的负责部门对其提出的投资项目,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上报董事会,并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对外投资的类别、数量、单价、投资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投资对象的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控制投资资产。

第十九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公司长期投资应与被投资方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企业投资业务的负责部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一条对于重大投资事项,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二条公司企业投资业务的负责部门和财务部应向公司总经理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企业投资业务的负责部门和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被投资单位的情况;

(二)监控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必须在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和完善自身规划,并由公司指导其进行对外投资。子公司必须将其拟对外投资事宜制作成议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上报公司企业投资业务的负责部门,并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第七条所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六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七条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与企业投资业务的负责部门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

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第三十条公司企业投资业务的负责部门应组织对派出的人员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新建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具体运作参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七章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十五条以下重大事项子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账面总资产20%的行为;

(二)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要合同(如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累计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超过子公司注册资本10%;

(五)遭受损失超过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账目净资产5%;

(六)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其他事项。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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