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1月7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2年1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以现场表决方式举行。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其忠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百润股份: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董事会确定2022年1月12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之日起60日内,且不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作为授予日的期间内,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百润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百润股份: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