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李鹏)作为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按时出席2020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依法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0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的次数及投票情况
(一)2020年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依法审慎行使表决权,认真履行作为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的作用。2020年度本人履职期间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董事会召开次数 | 7 | 股东大会召开次数 | 3 |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亲自出席次数 | |
7 | 0 | 0 | 否 | 3 |
1.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2.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1.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对公司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审核,认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薪酬制度和有关绩效考核制度确定并执行,薪酬数额符合公司2020年度经营状况,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2.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积极履行了职责。本人认为:当前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是适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恰当,选任程序合法,符合规范治理的相关要求。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0年度,本人就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做出客观、独立、公正地判断,发表了独立意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为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序号 | 发表独立意见时间 | 发表独立意见事项 | 意见类型 |
1 | 2020年3月28日 | 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 | 2020年3月28日 |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3 | 2020年3月28日 | 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4 | 2020年3月28日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5 | 2020年3月28日 |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6 | 2020年3月28日 | 关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 同意 |
7 | 2020年3月28日 |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8 | 2020年5月8日 |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9 | 2020年5月8日 | 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10 | 2020年5月8日 |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11 | 2020年7月28日 |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12 | 2020年7月28日 | 《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13 | 2020年7月28日 |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14 | 2020年11月25日 |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15 | 2020年11月25日 |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 同意 |
16 | 2020年12月8日 | 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 | 同意 |
三、日常工作情况及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2020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走访和调查,充分、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法律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的情况、财务管理、关联往来、重大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情况,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认真细致地查阅有关资料,并以电话、邮件、传真等多种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保持着密切的沟通和联系,关注行业环境以及市场变化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
(二)2020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行使了独立董事的应有职权,对每次提交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三)本人通过不断学习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了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四、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三)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四)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或咨询的情况。
五、联系方式。
E-mail:Lipeng@grandall.com.cn
2021年,本人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加强学习,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诚信、勤勉、谨慎、认真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并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为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出谋划策,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另外,感谢公司管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2020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谢谢!
独立董事:
李鹏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