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风险的有效管理及资源调配的最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治理进行研究,制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管理体系,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目标工作的实施进展进行监督和检查,评估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并提出相应建议;
(六)对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ESG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确保可持续发展/ESG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及会议的协调、准备工作。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责成公司相关职能、业务部门提供需由委员会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项目建议及方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项目建议及方案形成提案,提交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指令、董事长提议或工作需要或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召开前七天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