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第四条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及以上时,以及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等额选举,董事、监事的候选人数应当等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人选,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及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八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
投票制。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监事的投票表决权数。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
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监事而采用累计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六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七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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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3日